回答老忠

台湾的户籍制度的历史可溯自清廷在台依照户口之法建立人口清册,稽查人口。
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后又设保甲制度。
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

台湾进入日治时期后,当时的日本政府撷取清代保甲制,结合在日本本土严谨户籍特色,创设「保甲总局」,缔造出如村社、保正等台湾专属户籍制度。

由警察透过保正掌握家庭与个人资料的户口制度,而非由专职户政机关办理的户籍制度,居民有连坐责任,得以互相监督。

使得日治时期台湾的户口制度不同于日本内地的户籍制度,台湾户籍数据使用于强化治安的思惟,具有强烈的警察行政与维安的特色。

日治时期的户口数据于1905年建立雏形,并留下大批完整的档案,这些户籍资料与国势调查为相关研究奠定了良好之基础。

二次大战结束后,台湾进入中华民国时代,施行于台湾的《户籍法》废除了台湾的保正制度,并且交付专职的户政人员来办理户政事务,结合台湾户籍制度。

于1931年制定132条户籍制度,并于年底公布实施。

警察机关可以协助户政机关或自行主动去查报人民的户口异动状态,藉此了解当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一步达成预防犯罪、维护治安之目的。

1950年改为户警联系的「双轨制」:由民政机关主管户籍行政、办理登记工作,而警察机关可户口查察,直到解除戒严后回归户籍行政机构负责,户籍制度的地位逐渐转换成国家为遂行社会福利的工具。

现行台湾的户籍制度系依《户籍法》之规定办理,主管机关为中华民国内政部,主要分为身分登记及迁徙登记。举凡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涉及身分变更者,皆属身分登记之范围,此外,人民迁出入自由,迁出原户籍地后三个月内,应至迁入地申报迁入登记。

政府每十年举办一次户口普查,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查缉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分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兹核对的证件。

户籍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人的正式住所,故对每个人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离开台湾(台澎金马)超过二年的人会被户政机关主动办理迁出国外,须凭护照入境才可恢复户籍。

例如,在参政权方面,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选举权人须于选举区设籍满四个月,否则会丧失参政权(参选或投票);

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被分发之国民小学或者国民中学;

在兵役方面,由役男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办理各项征兵处理事宜;

在健保方面,第六类投保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为投保单位。

户籍制度的地位逐渐转换成遂行社会福利的工具。

公民拥有迁徙自由,因此户籍管理制度是由个人登记。

某甲的户籍在彰化,但是某甲住在台北十几年,逢年过节投票时才偶而回彰化。

政府每十年举办一次户口普查,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查缉并不严格。

二、

全国财产总归户清单在线查调

申请人/应备证件

申请查调个人财产
(1)纳税义务人:

本人身分证正本。(查验后退还,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本人为外籍人士或大陆人士应检附护照或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正本。(查验后退还,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2)继承人

继承人身分证正本。(查验后退还,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继承人为外籍人士或大陆人士应检附护照或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正本。(查验后退还,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与被继承人之关系证明文件。
被继承人登记除户之户口簿复印件(或死亡证明文件)。
(3)代理人

代理人身分证正本。(查验后退还,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代理人为外籍人士或大陆人士应检附护照或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正本。(查验后退还,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纳税义务人(或继承人)身分证复印件。
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被继承人登记除户之户口簿复印件(或死亡证明文件)。
授权书或委任书。
申请查调全户(同一户口簿所有成员财产)
(1)申请人(代理人)身分证正本。(查验后退还,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2)未成年者检附含详细记事之户口簿(或户籍誊本),并检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身分证及印章。

(3)全户已成年者身分证正本(或切结后身分证复印件)及印章。

(4)授权书或委任书。(可共同书立)

(5)法定代理人一方代为查询时,应检附委任一方之同意书或授权书或委任书。

(6)对于法律上由于归化时程尚无法取得身分证者,应检附内政部核发之身分证明文件及最近3个月核发之国内户口簿正本(已有结婚登记并载明配偶国籍及外文姓名)代为申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属未成年者:

无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于申请书上共同签章,免附授权书;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父或母)代为查询时,应检附委任一方之授权书或委任书或同意书;如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时,应检附共同授权书或共同委任书(授权书或委任书上委任人签章部分,应有法定代理人2者共同之签章。)。
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审酌其申请目的是否为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纯获法律上之利益者,得由其本人签章即可办理。
非纯获
父母离婚者,由担任亲权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为申请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父母双方之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免附他方之授权书或委任书或同意书,惟经协议,由双方共同行使或负担时,仍应依上款1及2之规定办理。
父母之一方有不能行使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情事(参62 年台上字第 415 号判例*及50年台抗字第187号判例**),依民法第1089条第1项规定,由另一方行使时,免附他方之授权书或委任书或同意书。
父母均不能行使时,依民法第1094条规定顺位之法定监护人或法院依声请选定之监护人签章免附授权书。
未符以上1至5款规定之申请案件,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7款规定,报请财政部核定;或依同法该条同款之有关函释,请申请案件之主管机关函请受理申请之税捐稽征机关查调。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身分证时,以户口簿代替并检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身分证。
*所谓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受停止亲权之宣告)及事实上之不能(例如在监受长期徒刑之执行、精神错乱、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于行使有困难(例如自己上班工作无暇管教,子女尚幼须雇请佣人照顾等),则非所谓不能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所谓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权,不仅指法律上不能 (如经法院宣告停止其权利) 而言,并包括事实上之不能 (如心神丧失、利害冲突等) 在内。

(2)代理人如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规定免由法定代理人签章同意。

(二)债权人查询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本人
(1)身分证明文件:

债权人系个人,为个人身分证正本。
债权人为营利事业组织者,应检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发之核准函及设立或变更登记表或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得以加注具结之复印件代替正本)。
债权人为其他组织者,应检附其主管机关核准成立之证照(得以加注具结之复印件代替正本)。
外籍人士或大陆人士应检附护照或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正本。(查验后退还,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2)执行名义正本:(下列证件具备一项即可)

司法机关之民事判决暨其确定证明书。(不得上诉案件为终审确定之民事判决)
司法机关之支付命令暨其确定证明书。
司法机关之债权凭证。
司法机关核发本票准予强制执行之民事裁定。
司法机关核发得为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
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于法院成立之和解笔录或调解笔录。
法院核定经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之调解书。
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依仲裁法第37条规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断书及法院发给之准许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如书面约定仲裁判断无须法院裁定即可执行者,则不需提出法院「准许执行」之裁定书)。
诉讼费用额之裁定暨其确定证明书。
其他法律规定文件。
(3)债权人查调债务人课税数据申请书(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
除上项(1)、(2)、(3)项证件外应加附:

(4)授权书或委任书。

(5)代理人身分证正本。

注:

债权人每查调一位债务人之财产资料收费新台币250元。
前述应备证件正本查验后退还。(应备证件本局扫描复印件备查)
可以加注具结之复印件代正本者,其具结得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查调数据时间之落差,应先予告知申请人。

111 户籍登记申请书登载须知
公发布日: 民国 87 年(1998)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国 103 年(2014) 08 月 26 日
发文字号: 台内户字第1031200014号函
法规体系: 户政
1030826户籍登记申请书登载须知(已修正全文)

壹、总则

一、本须知依户籍法、户籍法施行细则及户籍人口统计作业要点第二十一点规定订定之。

二、户籍登记申请书每一字段,均应依规定切实登载。如某一字段数据不详,除必须登载字段应予查明外,该字段得予以空白;计算机出现提示讯息应切实查明。

户籍登记申请书字段得依实际需要增减。

户籍登记申请书应就基本数据及登记异动数据之字段,打印提供民众签章确认。

三、户籍登记申请书各字段登载方式如下:

(一)人工输入:该字段数据未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提供代码选单,应按实际情形输入。

(二)自动显示:该字段数据由计算机自动显示系统建置或文件存之资料,无须另行输入。

(三)代码选单:该字段数据由计算机提供项目内容或代码选单,予以点选输入。

四、户籍人口统计作业要点第二十一点所称户籍登记申请书,系指下列四种:

(一)出生登记申请书。

(二)死亡(死亡宣告)登记申请书。

(三)结婚登记申请书。

(四)离婚登记申请书。

贰、申请书个人基本数据项登载方法

五、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栏:依照当事人所属之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予以输入。但出生者、外国人、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及无国籍人无统一编号者,则由计算机自动配赋。

六、姓名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之姓名。但出生者之姓及名应另行输入。

七、出生日期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之出生日期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出生日期应按年、月、日分别以阿拉伯数字输入;其年之百位数及月或日之十位数无数字者,输入时无须补「0」。

八、出生别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出生别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但出生者之出生别依照当事人男女性别及其出生之先后次序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出生别之计算,婚生子女以父系为准,非婚生子女以母系为准。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其身分与婚生子女同,应依婚生子女之出生先后次序,定其出生别。例如某妇未婚前生有甲男、乙女、丙男后,结婚后生丁女、戊男,即应将其非婚生及婚生五个子女,依照上述规定分别填如长男、长女、次男及长女、长男等。但无依儿童仅于男性或女性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九、生父母姓名栏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生父母之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十、养父母姓名栏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养父母之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十一、原住民身分及族别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族别。出生者应依据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别认定办法之规定认定其原住民身分及族别,并就下列项目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身分:

1.平地原住民。

2.山地原住民。

3.无:非原住民者。

(二)族别:

1.阿美族。

2.泰雅族。

3.排湾族。

4.布农族。

5.鲁凯族。

6.卑南族。

7.邹族。

8.赛夏族。

9.雅美族。

10.邵族。

11.噶玛兰族。

12.太鲁阁族。

13.撒奇莱雅族。

14.赛德克族。

15.拉阿鲁哇族。

16.卡那卡那富族。

十二、户籍地址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所属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村(里)、邻、路(街)巷弄名称及门牌号码。

十三、结婚日期栏:依据当事人之结婚日期按年、月、日分别以阿拉伯数字输入。

十四、教育程度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教育程度注记资料之教育程度。凡十五岁以上者,均应查记其教育程度注记数据,并于计算机教育程度注记作业中择一适当代码选单,如未满十五岁者,则予以空白。

参、申请书一般共同项目登载方法

十五、户号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设立户籍之户号。但出生者之户号应依照其设立户籍所属之户号予以输入。

十六、户长姓名栏及称谓栏:户长姓名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该当事人之户长姓名。称谓栏应就当事人与户长之关系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十七、役别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当事人之役别。

十八、记事栏:系作为有关户籍及身分等必须记载事项补充记录之用,得就应记载之内容由计算机自动组合显示。

十九、外籍关系人基本数据域:

(一)外籍者姓名栏:凡外籍人士有英文姓名者,输入当事人之英文姓名。

(二)外籍者护照栏:凡外籍人士有护照者,输入当事人之护照号码。

(三)外籍者统一证号栏:凡外籍人士有统一证号者,输入当事人之统一证号。

(四)外籍者其他证号栏:凡外籍人士有其他证号者,输入当事人之其他证号。

(五)外籍者(原属)国籍栏:凡外籍人士应就当事人之国籍或原属国籍或地区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二十、申请日期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申请登记时之日期。

二十一、生效日期栏:依据结婚或离婚生效日期按年、月、日分别以阿拉伯数字输入。

二十二、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章)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申请人或受委托人之姓名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二十三、与当事人之关系栏:依据申请人与当事人之关系予以输入。例如「父」、「次子」或「本人」等。

二十四、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户籍地址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户籍所在地所属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村(里)、邻、路(街)巷弄名称及门牌号码。

二十五、证人姓名栏:依据结婚证书、结婚书约或离婚协议书所载证人之姓名分别输入,如为在国外、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已结(离)婚生效、法院判决、调解或和解离婚,则予以空白。

二十六、附缴证件栏:分就各种登记类别规定附缴之证件名称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出生登记:

1.出生证明书。

2.子女从姓约定书。

3.驻外馆处验证之生母(婚前)婚姻状况(受胎期间)证明书及中文译本。

4.海基会验证之生母(婚前)婚姻状况证明书。

5.抽签决定从姓文件。

6.DNA亲子鉴定报告书。

7.原住民身分(民族别)约定书。

8.否认之诉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

9.准正书件(婚生子女声明书)。

10.符合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文字数据复印件。

11.出生别声明书(得记载于出生证明书)。

12.警察机关公文书及无依儿童相片。

13.国境在线出生登记申请书。

14.父(母)身分证明文件。

15.父(母)入国(境)许可证复印件。

16.定居证复印件。

17.生父(母)外国护照复印件。

18.外侨居留证复印件。

19.父(母)居留证复印件。

20.矫正机关之证明文件及委托书。

21.父(母)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

22.确认亲子关系法院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

23.从原住民父(母)姓约定书。

24.出生通报书。

25.生父母结婚登记资料。

26.驻外馆处(海基会)验证之子女姓氏约定书。

27.委托书。

28.其他。

(二)死亡登记:

1.死亡证明书。

2.相验尸体证明书。

3.死亡宣告判决(裁定)书及确定证明书。

4.死亡检验书。

5.埋(火)葬许可证。

6.驻外馆处验证之死亡证明书及中文译本。

7.海基会验证之死亡公证书。

8.荣民服务处函。

9.矫正(警察/军事)机关通知书。

10.死亡(相验)通报书。

11.驻外馆处验证之委托书及中文译本。

12.海基会验证之委托书。

13.矫正机关证明之在监证明文件及委托书。

14.在营证明委托书。

15.警察机关通知书。

16.军事机关通知书。

17.二人以上在场亲见确已死亡之死亡事实证明书。

18.(骨灰坛)墓碑照片。

19.海基会验证之死亡证明文件(火化证书)。

20.海基会验证之存放骨灰文件。

21.委托书。

22.其他。

(三)结婚登记:

1.结婚书约。

2.经公证之结婚公证书。

3.结婚证书(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结婚者)。

4.指定结婚日期申请书。

5.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书及中文译本。

6.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

7.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8.海基会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

9.加盖通过面谈之入出国(境)许可证复印件。

10.法定代理人同意书。

11.结婚双方(一方)之身分证明文件。

12.驻外馆处验证之委托书(授权书)及中文译本。

13.海基会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14.驻外馆处验证之日本(韩国)户籍誊本。

15.驻外馆处验证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中文译本。

16.海基会验证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书。

17.结婚一方之外国护照复印件。

18.结婚一方之外侨居留证复印件。

19.结婚一方之居留证复印件。

20.海基会验证之委托书。

21.矫正机关证明之在监证明文件及委托书。

22.委托书。

23.其他。

(四)离婚登记:

1.离婚协议书。

2.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

3.法院核定调解离婚书。

4.驻外馆处验证之离婚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5.法院调解离婚书。

6.法院核定和解离婚书。

7.海基会验证之协议离婚公证书。

8.海基会验证之大陆法院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

9.海基会验证之大陆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

10.外籍(大陆地区人民)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

11.驻外馆处验证之日本(韩国)户籍誊本。

12.外籍人士离婚登记(外文)之意愿书。

13.驻外馆处验证之委托书(授权书)及中文译本。

14.海基会验证之委托书。

15.矫正机关证明之离婚协议书及委托书。

16.法院和解离婚书。

17.海基会验证之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生效确定证明(离婚)公证书。

18.我国地方法院认可之大陆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生效证明文件公证书。

19.公证人之公(认)证书。

20.原结婚登记资料。

21.司法院通报表。

22.入出国(境)许可证复印件。

23.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中文译本。

24.外籍人士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及中文译本。

25.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书。

26.外籍人士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归属外文之意愿表。

27.委托书。

28.其他。

肆、申请书个别项目登载方法

甲、出生登记申请书

二十七、胎次栏:胎次系指同一母亲所生活产胎儿之次序。因此,不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应将同一母亲所生活产胎儿全部合并计算。但双胞胎或多胞胎以同一胎次计算。例如某甲女未婚前生乙男后,结婚后另生丙女,旋因夫死后再婚又生丁男,即该乙男、丙女及丁男之胎次,应依其出生先后,分别排列为第一胎、第二胎及第三胎,并依上述规定所计算之胎次以阿拉伯数字予以输入。

二十八、胎别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就下列项目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单胎。

(二)双胞胎。

(三)三胞胎。

(四)四胞胎。

(五)五胞胎以上。

二十九、同胎次序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如系单胎,则予以空白。

三 十、出生身分栏:依下列规定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婚生:系指胎儿由合法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产者。

(二)遗腹子:系指婚生儿出生时,其生父业已死亡者。

(三)非婚生(续办认领):系指胎儿非由合法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产,但经生父承认为其子女者。

(四)非婚生(不续办认领):系指胎儿非由合法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产,且未经生父承认为其子女者。

(五)无依儿童:系指胎儿出生后即被生父母所遗弃,经由他人发现,并经抚养人或儿童福利机构申办出生登记者。

三十一、出生地栏、出生场所名称栏及出生场所性质栏:出生地栏及出生场所名称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出生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及场所名称。出生场所性质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就下列项目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医院。

(二)诊所。

(三)助产所。

(四)自宅。

(五)轮船。

(六)飞行器。

(七)其他。

三十二、接生者身分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就下列项目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医师。

(二)助产士。

(三)其他。

三十三、从姓及从姓方式栏:依据出生者从姓及从姓方式,就下列项目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从姓:

1.从父姓。

2.从母姓。

3.从监护人之姓。

4.原住民传统姓名。

(二)从姓方式:

1.双方约定。

2.一方决定。

3.申请人抽签决定。

4.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

5.法院裁判。

6.监护人决定。

三十四、怀胎周数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以阿拉伯数字输入。

三十五、出生时体重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出生证明文件登载以阿拉伯数字输入。

三十六、生父母结婚日期栏:应输入出生者生父母之结婚日期,如户籍登记无此资料,户籍人员于受理出生登记时,务必查询其生父母之结婚年月日,并分别以阿拉伯数字输入,如为非婚生或无依儿童则予以空白。

乙、死亡(死亡宣告)登记申请书

三十七、婚姻状况栏:依据当事人死亡时之婚姻状况,由计算机自动显示下列婚姻状况:

(一)未婚。

(二)有偶。

(三)离婚。

(四)丧偶。

(五)婚姻关系消灭。

三十八、死亡日期栏及死亡日期确定方式栏:死亡日期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死亡证明文件记载之死亡日期予以输入。如系死亡宣告登记案件,则凭法院裁定书、裁定确定证明书记载之推定死亡日期予以输入。死亡日期确定方式栏就下列项目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确定。

(二)发现。

(三)推定。

三十九、死亡地点(内容)栏、死亡地点(国别)栏及死亡地点性质栏:死亡地点(内容)栏及死亡地点(国别)栏由计算机自动显示或依据死亡证明文件记载之死亡地点予以输入,包括国别及地址内容。死亡地点性质栏就下列项目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医院。

(二)诊所。

(三)住居所。

(四)长期照护或赡养机构。

(五)国外。

(六)其他。

如系死亡宣告登记案件,则凭法院裁定书、裁定确定证明书记载之推定死亡地点予以输入,并将死亡地点归为「其他」。

四 十、死亡原因栏:依据死亡证明文件或法院裁定书、裁定确定证明书记载之直接致死原因予以输入。

丙、结婚登记申请书

四十一、婚前婚姻状况栏:依据当事人本次结婚前之婚姻状况,由计算机自动显示下列婚前婚姻状况:

(一)未婚。

(二)丧偶。

(三)离婚。

(四)婚姻关系消灭。

四十二、结婚地点栏:点选结婚地点代码选单显示结婚地点之国家或地区。

四十三、申请种类栏:依据当事人本次结婚生效日期由计算机自动检核显示登记婚前或登记婚后。

四十四、法定代理人同意栏:依据当事人之情况,是否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条情事,点选「是」或「否」。

丁、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十五、离婚日期栏:依据离婚日期按年、月、日分别以阿拉伯数字输入。

四十六、离婚种类栏:依据实际情形就下列项目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一)两愿离婚。

(二)判决离婚。

(三)法院调解。

(四)法院和解。

四十七、离婚地点栏:点选离婚地点代码选单显示离婚地点之国家或地区。

四十八、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栏:依据实际情形,点选「是」或「否」,点选「是」时,再按由(养)父、(养)母、(养)父母共同或其他取得权利义务行使负担未成年子女人数,以阿拉伯数字输入。点选「否」时,再依未行使之原因择一适当代码选单输入。

伍、附则

四十九、外国国籍或地区代码表如附件。

史上唯一「太空貓貓」 替人類奉獻一輩子卻迎來悲劇結局